5月5日,国务院公布了《政府投资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
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要政府职能,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。《条例》的制定,本质上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以及政府作用的确认,即必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,能交给市场的都交给市场,转变政府职能,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,并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。
《条例》全文近4000字,对政府投资目的、原则、投资决策、年度计划、项目实施、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作了规定。
在投资原则和基本要求方面,《条例》指出,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、规范管理、注重绩效、公开透明的原则,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。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,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。
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,《条例》要求,对于重大项目,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、公众参与、专家评议、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
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,《条例》强化了投资概算约束力,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。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。在项目建设中,监管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、现场核查等方式,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。
可以说《条例》的颁布,将使政府投融资更加规范化,政府投融资效率进一步提高。其中“禁止工程垫资”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。所谓“垫资施工承包”,是指建设方(地方政府)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,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,建设完成后再由政府进行偿付。其实就形成了地方用借来的钱做工程,导致某些地方政府不顾地方预算约束,大搞基建,形成巨大地方债包袱,甚至因为资金缺口酿成了政府欠薪风波。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,“垫资施工承包”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资金压力。
此次《条例》从建设端、法律层面设置了一道“防火墙”,明确规定: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;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;项目建成后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,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;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;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、公共基础设施、农业农村、生态环境保护、重大科技进步、社会管理、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,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。
扼制“垫资承包”这一顽疾,先从政府工程开刀,这既是一剂根治“垫资承包”的良药,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政府规范建筑市场的强大决心,让施工企业看到了建筑市场秩序正逐步好转的曙光。可以说《条例》的颁布进一步规范了政府和市场的边界,落实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功能的改革目标。这是制度意义上至为重要的一次改革,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步。